协助调查民间借贷,追缴税款1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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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柱县税务局接到天柱县公安局移送的一份问题线索函,该函反映天柱县自然人胡某某、曾某某等人放贷获利800余万元,这些贷款获利可能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问题,建议天柱县税务局进行调查核实。天柱县税务局迅速召集风险管理股、税政股等部门开展线索问题研判,成立专项工作组开展案件查办。
分析调查锁定证据 |
专项工作组在从天柱县公安局调取的证据材料中发现,放贷人胡某某、曾某某等人以月息2.5分至3分不等将款项借给袁某某、杨某某、冉某某等人用于房地产开发。进一步对胡某某、曾某某等放贷人近年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核查并判定:胡某某、曾某某等人与袁某某、杨某某、冉某某等人之间的借贷行为为民间借贷行为,且放贷人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嫌疑。
专项工作组赴借款人杨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天柱县某房地产公司,翻阅账务凭证,找借款当事人了解情况,寻找借贷关系中的蛛丝马迹。同时根据前期掌握的证据迅速到6家银行开展调查取证,并对数千条资金流水逐笔核实数额和流向。通过一系列调查,办案人员锁定了证据。
耐磨抗压突破案件 |
经过对案情详细梳理分析,专项工作组对放贷人胡某某展开攻势,一方面从放贷人角度分析民间借贷行为的特殊背景,耐心阐明民间借贷可能衍生的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向胡某某宣讲民间借贷涉税违法案例,严肃讲明逃避缴税会造成的个人征信、税收违法等严重后果。通过双方的多次“交锋”,胡某某在充分权衡利弊之后,最终承认并交代了放贷获利全部事实,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后续调查核实。
乘胜追击查清事实 |
从胡某某处打开案件突破口后继续奋战进行缜密调查,查明了包括放贷人胡某某、曾某某在内的33名个人(自然人)在2015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共发放贷款获利840余万元,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贷款利息收入的相关税费共计176万元。2021年1月15日至25日,胡某某、曾某某等放贷人主动到天柱县税务局申报缴纳了全部税费176万元。至此,由天柱县税务局主办,公安、银行等多方协作配合的这起民间借贷涉税案件尘埃落定。
案件启示 |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成为一些地方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民间借贷存在随意性大、流动性强、隐蔽性高等特点,且因长期游离于正规金融借款之外而导致税收征管难度较大。因此,有效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成为税务机关与公安、检察院、法院、银行等部门开展协税护税合作新的重要领域。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作者:高枝标 张玉琴 吴重阳 姚希祥,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